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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加工装配证明书与转口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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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加工装配证明书与转口证明书
◎ 申办《加工装配证明书》和《转口证明书》
全部或部分使用进口原料、零部件加工装配的货物,因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含进口成份出口货物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的要求而未能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时,可申请签发《加工装配证明书》;经中国转口的外国货物,不能取得中国原产地证,但可申请签发《转口证明书》。
上述两种证明书的申请签发手续与原产地证的申请签发手续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申请人在申请《转口证明书》时,还需提交《转口证明书申请书》及除合同、信用证以外的其它能够证明货物原产地的单据、资料。
对申请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原产地证或伪造、变造及非法转让原产地证的,经贸部或者经贸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建议,可区别情况通报批评、暂停直到取消其申领有关出口货物原产地的效力;对其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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